旧法第142 条第1 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法第173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变化:
增加“没有犯罪事实”为应当不起诉的情形。
解读:
符合刑诉法第15 条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更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1996 年刑诉法对此情形却未加规定,实践中往往根据检察院规则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这次统一规定由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考察方式:
这一处修改十分重要,很可能是多选题。
刑诉15 条在审查起诉部分的情形增加一项“没有犯罪事实”,其他阶段的情形仍保留原样。轻、罪、赦、告、死、他(以往程序倒流的规则是否仍然有效?三大本和某些老师认为仍然有效,这是显而易见的错误,三大本与新法规定明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