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医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们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要求“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按照具体行为性质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
4.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与其他行为:
(1)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成立医疗事故罪。
(2)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医疗意外事故不成立医疗事故罪。
(3)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是指就诊人或者其亲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等造成的事故;如果医务人员采取了有效的防范,则不成立医疗事故罪。
(4)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不成立医疗事故罪。
(5)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另外,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