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抚养权和探视权
◆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虽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这种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方式的实际效果上有时并没有所想象的那样一劳永逸。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日后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情况有变化、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负责抚养子女一方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子女患病、接受教育的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
二、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
同时,基于上述规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考虑,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日后无权再要求增加抚养费”,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中约定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离婚时一方虽然一次性地全额支付了子女抚养费,但如果日后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当初支付的抚养费不足时,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