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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3-01-28 作者:
孙新律师
保定律师解释刑法第
15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刑
法条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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