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1、依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 住院费等。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备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 般为住院期间,如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如能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其提供的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否则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 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时间为住院期间。
四、护理费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陪护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陪护人无固定收入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为限
护理人数 原则为一人,多于一人须医院或鉴定单位出具证明。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为住院时间。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参照医疗机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一般 为住院期间。
六、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轮椅:普通300~400元、中等700~800元、 高 级3000~4000元,具体参照市场价格。)
八、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计算。
1、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
2、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人均收入×(20-X)年或5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不满18周岁抚养至18周岁;
2、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的扶养20年;
3、60周岁以上的增加一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扶养)年限
十一、交通费
为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 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十五、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