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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交通事故的赔付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99年2月15日,沈阳市个体客运户刘龙经营的小型客车在北京街口尾随另一小型客车排队等候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刘某发现发动机点火系统有故障,便调整发动机点火,这是由售票员李某(无驾驶证)按司机刘某要求坐在驾驶席上,踩下离合器踏板发动车辆。由于驾驶员刘某用手牵拉油门拉杆(引擎盖已在车辆发动前揭开),李某发现油门踏板失去作用,欲站起来,松开离合器踏板,由此致使车辆突然前行,将从车辆间穿行的唐氏父子二人撞成重伤,造成医疗费用等损失20000元。该车主刘龙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损失给予赔偿。而保险公司理赔处人员对此案赔付处理存在重大分歧。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是否属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经过理赔处人员的实地调查和认真讨论,意见分歧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1.此事故是无证驾驶行为所致,属除外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发动车辆后松开离合器致使车辆突然前行造成的,不管李某是有意还是无意,均已构成了驾驶行为。由于李某无有效驾驶证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该条第十二款为“无有效驾驶证”。此案不在责任范围之内,不能赔偿。
       2.此次事故为驾驶员刘某的过失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事故发生前,售票员李某的一切行为均按驾驶员刘某的要求所做,车辆也不在行驶之中,实际上是协助驾驶员在修理车辆,因驾驶员刘某事先估计不足,致使车辆在修理过程中突然前行,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财产损失。刘某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根据1996年5月22日银发 〈1996〉178号文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解释第二条: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此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应该给予赔偿。
       3.此次事故是驾驶员刘某和售票员李某共同造成的,二人均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只能赔偿驾驶员刘某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
【分析与结论】
       上述三种处理意见中第一种和第二种为单纯的拒赔或全赔,这实际上就是将事故的全部责任推给共同造成事故二人中的一人承担,而另一人不负任何责任,这与事实不符,也不是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的方法。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本案实际上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只有理清本案发生的脉络,分析事故的责任,按照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刘某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既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范。
       其理由为:其一,致使车辆突然前行的原因是李某发动汽车,刘某用手拉油门拉杆,李某松开离合器这三个连贯动作所造成的。因此在事故发生前并非李某一人在操纵汽车,而是由李某和刘某二人在共同操纵;其二,售票员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所做的一切行为是遵照驾驶员的指令所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二人根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来分摊。李某是售票员,不是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其所应承担的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赔偿。而刘某是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其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客户刘龙第三者责任赔偿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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