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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张静律师
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二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中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 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 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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