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级伤残后单位注销 终获58万元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1月到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2011年3月1日晚19时许,王某工作时,被运转的机器将右臂卷入,当即被同事送到医院诊治。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做出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为部分护理依赖的等级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为可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在原告信访之下,原管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原告的病情不再过问。
2011年4月25日,原陕西某某管野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王某以新成立的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赔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而引起讼争。
【开庭经过】
2012年7月,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一边调查取证一边进行立案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陕西某某管业(新注册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该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应该得到多少工伤待遇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新成立的)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应该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与新成立的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并申请将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三位股东追加为被告。
经过开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双方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公司股东给原告支付各项赔偿金58万元。
【案件点评】
一、依据证据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实质上的合并,其注销登记行为应依法属于因合并而解散进行的注销登记。
二、依据证据和法庭查明是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所有财产、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三、被告陕西省榕川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王安仍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无可辩驳的赔偿主体。
四、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三级劳动能力障碍的所有工伤待遇赔偿,
由于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使对方得以妥协而愿意接受调解。为了不陷入法律程序的诉累,原告王某也同意了调解方案,原告历经两年几十次上访的工伤案件终于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