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法律规范
国的法,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形式和内容)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多选)——重点
(1)假定
假定又称行为条件。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它首先包括行为主体的条件,比如行为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应具有何种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是普通身份还是特定身份,等等。其次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等。
(2)处理
又称行为模式(单选)。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
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一般说来,可为模式是授权性规定,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往往是义务性规定。
(3)制裁
又称法律后果(单选)。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但是法律后果还包括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结果,它表明了法律规范对人们某种特定行为的态度。
所以,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当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采取行动而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获得的否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拒绝认可,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例题·多选题】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特定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 )。(2006年)
A.条件——假定,行为条件
B.行为
C.处理——行为模式
D.法律后果——制裁
【答案】ACD
【解析】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形式和内容)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在立法实践中,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实际上通常只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如果……则……”。前者指明适用规范的事实情况,后者规定该事实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而且这些命令本身也已构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或模式。为区别于前述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起见,可以将它们称为命令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命令规定合法行为的模式,其结构为假定(正常的法律事实)——处理(权利或义务、权力或责任);
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其结构为假定(非正常的法律事实,即违法构成)——制裁(法律责任)。
(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
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为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
在我国的立法中,法律条文与逻辑性规范的关系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这种情况很少。
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于“民事责任”一章中。
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
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与逻辑性规范相比,命令性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一个规范中的“如果……则……”这两个要素都表现在一个条文当中,一个条文就是一项指令。因此,命令性规范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立法中往往将命令性规范结构要素中的相同内容集中起来,规定于一些条文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或者“制裁”部分集中表述。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注意划分标准)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l.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单选)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例题·单选题】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 )规范。(2006年)
A.授权性、义务性和权义复合性
B.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
C.确定性、准用性和委托性
D.强制性、义务性和任意性
【答案】A
【解析】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进行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私权利方面,现代立法一般都采用一般允许和个别禁止相结合的原则,即“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以保护私权利。而公权力则正好相反,“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 ——以限制公权力。
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只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对其义务的规定并不能说明权利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除了规定义务人的消极义务以外,还必须明确规定权利人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分析,上述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权利义务复合规范
D.强制性规范
【答案】B
【解析】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进行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可以”说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故选B.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方式,适用法律的机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如《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规定就属于绝对确定的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适用法的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用法的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度,又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用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规范。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属于( )。
A.情况性规范
B.非确定性规范
C.强行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答案】A
【解析】“由人民法院决定”表明是情况性规范,它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量的。
(2)必择其一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干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上述三类量刑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罚。
(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干种方案,甚至在基本方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方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在上述各类各种法律制裁中,任选一种或几种进行处罚。
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单选)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行(单选)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避免条文上的重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一规定就属于准用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单选)它是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应由某一国家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单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就属于委任性规范。
确定性与非确定规范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规范是否已经存在。准用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的区别就在于此。
4.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否则,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效。一般说,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大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一般说,授权性规范大都属于任意性规范。
但是,任意性规范并不等于就是授权性规范。(单选)——也有规定义务的。比如,可以选择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赔偿损失。
5.专门化规范。
“专门化规范”不规定被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行为模式。主要包括有关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说明、一般法律原则的阐述、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解释、法的效力范围的说明、授权一定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等。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多选)
(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原则性规范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假定、处理、制裁的结构要素,也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而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
(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
(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性规范的特点在于它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出在某类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它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它不仅指出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本国法的适用范围,而且还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外国法等。
【例题·单选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法律规范应属于( )规范。(2011年)
A.原则性
B.定义性
C.业务性
D.冲突性
【答案】A
【解析】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