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A、有失踪的事实 B、上述事实持续满2年
(2)期间的计算方法:
起算点:从事故发生之日或音讯消逝之日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公告期: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
(3)申请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申请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
(4)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不能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失踪人财产不利的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涉及失踪人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