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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金融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条竞合

【知识要点】

1.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此外,诈骗罪明确规定,有其他规定的遵循规定,因此,特殊诈骗罪优先适用。

2.行为人金融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要求,但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要求,根据行为能否骗取数额较大以及行为人是否打算骗取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或者成立金融诈骗罪的未遂。

3.注意行为内容的表述:完全列举的方式(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列举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概括式方式(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二、行为主体 

【相关法条】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自然人单独实施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单位犯罪中负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判处死刑。

(2)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但增加了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规定,只是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并处罚金”;在两个加重法定刑幅度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死刑罪名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废除了“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原有刑法条文是:“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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