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美国加州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刷卡方便、可预支消费、还款便捷、可分期还款、层出不穷的优惠信息和积分兑换,让信用卡消费成为一种生活习惯。甚至会有创业者将信用卡当成短期融资的途径,刷卡取现作为周转。 信用卡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对于消费之后无力还款或者未能及时还款的,大多数人会以为是简单的经济纠纷,顶多也就是个人信用记录留有污点。(事实上,个人信用污点现在也可以“洗白”了。根据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以后信用污点不再是“终身制”,而是只保留五年。也就是说,只要持续5年的按时足额还款,就可换回清白的记录。) 这里要讲的是:比个人信用污点更严重的后果,其实是被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风险。 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的,就可以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刑罚至少是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另外,还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两个标准,最高刑罚可以被判为无期徒刑,同时最高可以并处罚金伍拾万元。 因恶意透支被定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重要的条件,即:(一)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二)数额达到“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恶意透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可以按照字面理解。但是何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如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用户最容易感觉冤枉的莫过于第(三)种情形,因为大多数用户在搬家、换电话的时候,都没有将联系方式的变更情况告知银行的习惯。殊不知,法院判案时往往正是将此认定为第(三)种情形。 二、数额要件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欠款本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该解释施行之前,只要欠款5000元就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定罪量刑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特别提醒的是:这里的数额,是指已正式立案的所有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的总和。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十万以下的案件,全部还清的,上海法官一般会判处缓刑,即:定罪但暂不执行。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甚至是被定罪,本律师建议信用卡用户在办卡、用卡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开通短信即时通功能,以便银行卡账户消费动态及时掌握。 2、牢牢记住发卡银行客服电话,在变更资料时及时通知发卡银行,以免在信用卡挂失或其他需要银行紧急服务时提供不了发卡资料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用卡风险。 3、可以考虑办理银行关联账户自动还款功能,以免个人征信受到影响。 另外,在此分享一下信用卡还款小窍门之入账顺序 某大型国有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表示,信用卡有一套还款入账顺序,持卡人用卡后偿还的钱会按照一定顺序列为不同用途的还款。一般的还款顺序是:首先是各种费用以及利息,其次才是上期取现交易本金、上期消费本金、本期取现交易本金、本期消费本金。即使是透支取现后两天内还上,系统也会首先用于偿还上期产生的各种费用。 信用卡的透支取现方式,如果还款时间得当,利息可降到最低。业内人士表示,持卡人如果是在上一期账单还款日还未到,新一期账单还未出的时间内还款,那么系统会按照还款顺序认定为还款用途是上期的利息、取现交易本金或消费本金,和本月的取现没有关系了,本月还款时利息也会相应较高。如果持卡人的还款时间是在上期账单已偿还,本期账单未出的时间段内,那么所还款项将根据顺序认定为本期的账单偿还,本月还款时所缴纳的手续费也会较少。对于经常使用、有多笔透支取现的持卡人,在还款之前最好提前致电客服中心确认所需还款的最终金额后再进行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