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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精彩链接: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大代表的选举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代表的罢免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代表的辞职与补选

司考宪法名师讲义之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物质保障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二)法律保障

1.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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