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能力自谋职业女儿应否支付赡养费
问:1990年5月,我父母协议离婚,7岁的我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25元。1999年,父亲下岗后,未再给付我抚养费。我于今年7月大学专科毕业,现在某私企做临时工,月收入700元。因父亲及再婚妻子目前均没有正式工作,遂以下岗后无任何经济来源来由,要求我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事实上,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做小生意,现在年龄51岁,有劳动能力,不存在生活困难问题。我大专刚毕业,每月收入仅700元,又在城里租房住,生活并不宽裕。请问,我能否拒绝父亲的要求?
答:我们认为,你父亲要求你给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法律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而被赡养人一般是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父母。对此,子女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如来信所述属实,你父亲具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自谋职业获得劳动收入,尚不属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子女赡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生活条件允许,主动向父母支付赡养费是可以的。若子女生活条件较差,则可以拒绝父母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要求。你的情形属于后一种情况,你大专刚毕业,每月收入仅700元,又在城里租房住,生活并不宽裕。而你父亲虽已下岗但仍在“做小生意”,尚有经济来源,因此对其要你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的要求,你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