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 离婚房产咋分
勇和王惠都是闽清人,经人介绍后相恋,于1991年结婚。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厌倦了这种生活的施勇,在外面又找了个女人。很快,各种流言蜚语传到了王惠耳里。知道丈夫有外遇后,两人吵架的次数更多了,且越来越激烈。
为了结束这种生活,施勇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王惠离婚。庭审过程中,对于夫妻两人唯一的共同财产———一栋三层楼的房子,双方都不让步,且都不同意通过竞拍、补价、拍卖的方式分割房屋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想要这套房子,又不想通过竞拍、补价、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财产,考虑到这套房子内部结构可进行分割,法院判决一、二两层的厨房、卫生间和其他房间归王惠所有,三楼归施勇,楼道、客厅等公共部分归两人共有。一审宣判后,王惠不服,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王惠觉得:是施勇有外遇在先,在两人的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子应该判给自己。
施勇认为:自己少分了房间,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