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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商法之有限合伙企业
发布日期:2013-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除非其他法律对某种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差别。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

【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务执行规则的要点为:

1.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担任执行人。

2.表见普通合伙

“表见普通合伙”,是指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也就是针对“该笔交易”,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76条)。

3.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以自我交易,可以同业竞争。(第70、71条)。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9条)

【对比】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3条2款)。

2.自我交易与同业竞争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0条)。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条)。

【对比】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32条)。

3.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出质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73条)。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2条)。

【对比】

《合伙企业法》第22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25条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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