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赵先生驾车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自己车辆受损,由于赵先生曾投保车辆损失险,但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认为发生车祸时赵先生驾驶本已过期5天。赵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初,赵先生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一项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止。2006年9月16日,赵先生的车辆在朝阳区不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前部受损。此时,他的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已过期5天。几天后,驾车人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驾车人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为此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尽管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碰撞事故也属于赵先生所投保险种,但当时该车辆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已过有效期。也就是说,驾车人的行为属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之情形。虽然事后驾车人换领驾驶证正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早于事故发生日期,但这不能改变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当日其所持驾驶证正证已过有效期的事实。赵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条款中,存在“如驾驶人持已超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赵先生的理赔要求并无不当,所以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