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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操作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1-13    作者:孙新律师
(刘平凡律师的经验)一般而言,会见、调查的时候,要两个人一起,有时候要录音录像,说话表达要慎重,调查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问话的方式,要避免诱导式发问,更不能向被调查人施加压力,要尽量正面提问。
会见建议:
第一,只要是敏感性的案件,尽量两名律师参与会见。
第二,所有的会见过程要全程做笔录,让被告人签字。
第三,会见过程中一定要谨言慎行,不说容易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的话语。比如“你要不要翻供”?“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应该以告知的权利的方式:你有权作辩护,如果受到违法的程序对待你有权作什么辩护,你需要做什么吗?每一步都要规范,要到位。
律师的安全在于规范,表明看起来很机械、教条,但是很安全。如果遇到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出这一问题,我建议遇到这种情况一是要记录下来,另外可以告知看守所人员。实际上追究律师责任,根本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秋后算账”的表现。出事的律师往往是在事发之前,在别的案件中,得罪了公检法或是当地的某些部门,很多案例都是这种情况,这就是选择性执法。
接下来,调查应该怎么做呢?能不调查控方证人尽量不调查。有疑点怎么办?开庭前把疑点写出来,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阅卷问题,我个人想提一个关键思路,就是把阅卷问题当做合同问题,把和当事人的关系合同化。让不让被告人何家属看卷这样容易引起将来争议的问题都事先写在合同里。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例说明,律师的职业风险由很多一部分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和当事人。
很多律师都是由于在一些敏感性案件上不够慎重,而导致最后风险的发生,我主张对待重大案件应该有两种意识:
第一,要有团队意识。我建议,重大案件不妨两个律师外加一个顾问,借助专家对鉴定结论做鉴定。
第二,一定要跟资深律师请教,特别是请教其中的风险。
第三,一定要把辩护的重心放在审判环节上。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永远是最安全的辩护。尽量利用好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说服法官,要把庭审效果发挥的淋漓尽致。在你们所里有没有对于风险防范的控制流程?对于每个律师有没有要求?
这种程序上的限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大局上讲,我们必须坚持取消《刑法》第306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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