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梯“跳楼”多地新规“上岗” |
2013年01月10日 07:57:47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
近年来,电梯事故不断触痛人们的神经。近日,上海、广东等地出台更加严格的管理规范。新规能否卡住电梯的安全线? 据中国电梯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内地大约有240万台电梯在运行,电梯保有量近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然而,庞大的电梯数量也为其运营安全带来诸多挑战,多发的电梯事故令人揪心。一些地方出现了电梯变成“跳楼机”的现象。 在诸多电梯安全隐患中,电梯“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我国电梯中有相当一部分为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电梯,使用时间达十多年,甚至有的电梯使用时间超过20年。但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导致大量老旧电梯还在带病运行,增加了电梯事故的发生率。 “目前,上海15年以上高龄的老旧电梯粗略估计占电梯总量的15%。”电梯安全专家梅水麟说。因此,上海出台了地方标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自2012年底起正式实施,对电梯部分零部件的使用年限或判废准则做出明确规定,也让“老旧电梯”带病上岗的几率大大减小。 电梯事故的发生,很多与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有关。“没有维保的政府指导价,小区物业又希望价格越低越好,维保单位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只能为了竞争互相压价,自然会在维保时‘偷工减料’,采用比较差的配件或检测时不用心。”梅水麟说。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状认为,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相互推卸责任。 2012年5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出台,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按照新规,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各地新规的出台为市民的安全拴上了“保险带”,专家建议予以推广,并建立更严格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记者周琳 陆文军 陈冀) 据新华社上海1月9日专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