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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索赔案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爱车被撞受损,经评估,车辆重修后贬值了4万元,车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赔钱。昨天,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据悉,这是上海首例车主就被撞车辆索赔贬值额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驾驶着自家的POLO车在行驶途中遭遇追尾事故,处于中间位置的POLO车车头车尾均受创。经交警现场勘查鉴定,三车中的一辆大客车负全部责任。

       而后,陈女士花了一万余元维修费修这台POLO,但修好后她感觉车子的性能已大不如从前,就聘请了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车作评估,评估结果是车辆贬值4万余元。由于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她将肇事司机的单位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方除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费4万余元及评估鉴定费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修理后,POLO车已经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因此被告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陈女士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女士的律师指出,POLO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同车不同价,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陈女士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肇事车辆方辩称,陈女士的POLO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行驶了一年多,事发时就贬值了,而因为事故,她的车得到了修理,零件都得到了更新,反而因此而增值。保险公司则提出,车辆的贬损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赔偿。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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