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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一)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57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48题)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本案中丙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丙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5题)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认定。

(1)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乙将甲的父亲推下粪坑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当性。C选项错误。

(2)甲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具有侵犯乙身体健康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即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

(3)甲队乙的伤害结果并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于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弃犯罪,是因为相信了乙的话,以为是丙将其父亲推下粪坑。但是在中止的自动性认定中,放弃犯罪的原因本身并不重要,只要行为人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能够达到既遂,但不愿既遂的,就能认定中止的自动性。B选项正确。

注意: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例如,甲在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正值月经期,知道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但又自愿放弃的,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再如,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4)判断犯罪中止形态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不是以中止行为本身为标准来判断,而是以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为标准。因为中止行为本身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这是对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据;但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甲把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该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具有侵犯的紧迫危险,但甲随后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3.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一概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例如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

(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行为分为两种: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

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没瞄准,在还能继续开枪射杀的情况下,感觉人生变化无常,黯然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2.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再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注意: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再如,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甲产生悔意后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侵害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

再如,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例如,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奸淫前的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中止,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既遂。

【经典考题】(2010年卷二第57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认定。

(1)A选项中的案件属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

(2)B选项出于害怕刑罚处罚的动机,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

(3)无论是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不属于个人专属法益,应该做整体评价,所以行为人放弃盗窃现金而盗窃珠宝,成立盗窃罪既遂一罪。C选项错误。

(4)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尽管出现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这一异常的介入因素,但这一因素并未达到独立导致乙死亡的程度,对乙的死亡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还是甲的杀人行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D选项错误。

注意:D选项的情形很容易和下面这种情形混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M行为独立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M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由于乙被送往医院后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应认为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AB.

【经典考题】(2003年试卷二第42题)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1)甲与李某为杀人购买了毒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行为之前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李某没能继续实施犯罪却是因为甲放弃了犯罪行为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预备。本案也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没有达到既遂程度,共同犯罪人之间可以分别成立预备与中止、未遂与中止。A选项说法正确。

(2)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相反,可能发生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只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即可。乙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尽管导致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的结果——死亡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乙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更不能认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B选项说法错误。

(3)丙伤害行为结束(难以认定本案丙是杀人故意),伤害结果已经实现,属于故意伤害既遂。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丙“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表现。C选项说法错误。

(4)行为人的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或者与其他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都成立犯罪中止。此外,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不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丁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刑法第24条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表面上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是要求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出真挚的努力,即中止的成立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丁的行为成立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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