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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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概念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部门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 敎育 网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这部分的详细内容,参考民法的相关理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的异同比较
2.权利与权利能力
3.影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实现的各种因素
①从大的方面来说受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水平、政治民主和法制发展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影响。
②从主观方面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
(4)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具体表现在:
①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②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③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5)权利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是有限度的,滥用权利或者超越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进而引起法律制裁。
(6)义务的限度性的具体表现:
①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②时间的界限--超过时效或时间的限制,义务就不存在了;
③利益的界限--义务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差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成为"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