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不含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