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公司主要是指依据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医院、学校等。
而在个人合伙关系(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作为一般自然人,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由于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因此,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相应的侵占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