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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工资”组成部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企业“标准工资”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即:

(1)实行岗位技能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工资;

(3)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等级工资;

(4)实行计件等其他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用标准工资作为有关补偿费用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关系[199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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