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刑法重点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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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个多环节犯罪,有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并构成既遂。
(二)以出卖为目的
否则定其他罪名,如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
(三)一罪与数罪: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还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但犯其他罪的,如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当数罪并罚。但是,绑架过程中强奸的数罪并罚。
(四)处罚:
注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八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法律 敎育 网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不得是故意杀害。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五)关联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不以出卖为目的,否则定上一罪名。
(2)数罪并罚问题: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这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法定刑不同。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阻碍返还原籍、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只对收买的行为不追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的,仍要追究。
2.拐骗儿童罪:
(1)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不以出卖为目的,多半是为了收养。拐骗儿童又出卖的转定拐卖儿童罪。
(2)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自己养的也构成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