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一家公司应聘。在就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谈妥之后,双方进行了“工资面议”。公司出具的现有员工工资表中表明,同类工种的工资为1200-3800元。最终在该基础上,商定我的月工资为3000元。当我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1500元,遂向公司质询。但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1500元,若我认为是3000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然而,当时只是“面议”,又何来证据? 赵先生 赵先生: 您好! “工资面议”是一种口头协议,虽属合同范围,能够产生对应效力,但因基本靠双方信誉来维系和履行,导致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往往口说无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本案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最终解决又只能依靠证据,故你主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工资,就应提供原有约定加以证明,否则就只有“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建议求职者与公司约定工资时,应该写进书面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