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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营运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选择不同案由获赔数额相差甚远。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邹军英律师
 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
     以客运合同违约索赔获支持

   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且因此身负十级伤残,一般而言,大家第一反应是应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索赔。但实际上,如果用客运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计算后索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且在赔偿金额方面,比以普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要高很多。
    近日,衢州市区一居民就在索赔时选择了客运合同违约的索赔理由,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起诉: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李云家住衢州市区,20106月,乘坐一辆出租车从龙游返回衢州,途经320国道某路段时出租车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而据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租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另一轿车的驾驶员朱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云不承担责任。
    另经查明,朱某的出租车挂靠在衢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乘坐出租车属于消费者,第一被告作为实际车主,第二被告衢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作为车辆的经营者,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所以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浙江省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最终索赔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辩护: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对此,本案的第一被告,出租车驾驶员吴某的代理人辩称,原告陈述的基本属实,但是原告主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其次,有些费用计算数额偏高,对原告提供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其三,认为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和审理本案。
“其实该案的关键,就在于我们选择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按交通事故来索赔,还是按客运合同违约来索赔。而两者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仅以我的当事人来计算,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索赔,赔偿数额比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高约15万元,区别主要在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两项。”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邹军英说。
    “这个案子用两种法律关系均可以索赔,也都能适用,关键在于原告的选择。”在她看来,如果适用法律关系有多种的话,选择哪一种法律关系索赔,是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能维护当事人权利,自然以其作优先考虑。
    
    
法院:原告选择是其自由,不违反规定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并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所谓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确认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符合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特点。原告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其权利,是原告自主处分其权利,不违反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原告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诉求。
    被告认为不应适用该法律,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道路安全交通法有关规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负有安全送达乘客的义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了对本案第二被告的起诉。最终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各类损失25万余元。  
    据悉,被告最终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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