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它的管理有赖于各公司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我们应该注意许多问题,而合同签订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办人首先应注意对签约的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对方的签约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约的相对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印章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单位)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当然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签订经济合同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中也碰到过相对方的签约人未经授权就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该说上述的情况都是不允许发生的。 二是对对方公司或单位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签约单位为分公司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履约能力,所以一般要求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总公司的授权。经过投标签订的合同,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投标书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且《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项目转让,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应该严格禁止的。此外,在签订重大的合同时,还应认真了解相对方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等等情况。 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无疑是加重了经办人签约前的责任,但也应看到它有利于及时防范公司风险于未然状态,同时对于经办人而言,也有利于免予事后承担签约过错责任。事前预防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事后处理纠纷的成本,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在签约前麻烦点,但比起亡羊补牢却更具可取性。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