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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以未办产权证为由欲违约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张静律师
2006年3月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价款是65万元。2008年4月,张某想出售该商品房,但此时还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手中所持有的只是一份在房屋管理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张某将该房屋登记在房屋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理出售。不久,房屋中介公司就联系到一位客户,后经张某和客户于某协商,就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屋价款为115万元,并且要待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了能够稳定房屋买卖关系,还特意约定定金为10万元。于是张某、于某和房屋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于某支付张某定金10万元,张某为此出具了收条。
  三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一直不能办理,拖到了2008年11月,此时因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房价大幅下跌,张某的房屋估计跌至了100万元左右。于某见状,便向张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张某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的,不同意解除,如果解除,于某就构成违约了。
  2009年1月,于某见解除合同事宜协商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于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没有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张某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副本后,积极参与应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律师说法: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
  律师分析,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应有效的。首先,房屋的买卖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设立买卖权利义务的行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使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的关系,但这并不是物权的变动,要实现合同的目的,就得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本案中,虽然张某、于某和房屋中介签订了合同,设立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因张某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该房屋还不能够进行物权变更,但这并不影响三方所签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见,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合同生效的相关要件,所以这份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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