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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团购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张静律师
团购,英文为“together go”, 缩写为ToGo。团购是商业俗语,不是法律俗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团购的概念,房屋团购也是如此。其原理遵循市场规律,根据量大价优的批发价原理,购房者可以自愿联结为一个团队,共同与开发商进行讨价还价地对抗;开发商为了更快出售房屋,迅速回笼资金,也经常主动推出团购策略;一些中介机构和单位也推出一些团购措施。
因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多,门槛低,许多资金实力并不雄厚开发商也列入其中,迫于资金方面的压力,开发商必将争相展开各种促销活动,房屋团购也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热点,成为购房者购房的重要模式。
  
房屋团购的形式
房屋团购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从发起的主体上看,一般可以分为四种:一种是购房者自发组团购房;一种是购房者所在单位组织职工组团购房,一种是房地产经纪公司或媒体等中介性机构组团购房,还有一种是开发商主动推出团购政策。
房屋团购的法律风险
因为团购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所以被许多购房者,尤其是投资型购房者的青睐。大多购房者眼里只有优惠和利益,感性胜过理性,忽视了团购的法律风险。风险与收益总是成正比的,所以团购的法律风险比一般的购房风险更大,尤其是“团购房”成为开发商非正规的融资手段时。
团购一般都有组织者,组织者就是联结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桥梁和纽带。购房者与组织者是一种信任委托关系,组织者成为购房者的代言人,并与开发商砍团购价,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为此,购房者和组织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与开发商之间的信息更不对称,如果组织者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很容易损害购房人的实际利益。 
其中,最大的团购风险就是资金丧失安全保障,导致钱房两空,没有良心的开发商甚至会收到团购款后卷款而逃。
实力不足的开发商经常用团购措施,因为开发商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允许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还面临行政处罚。用团购的形式先让购房者交认筹金或诚意金,此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销售,开发商一可以规避风险,二可以达到融资目的。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团购款的安全保障非常重要。
如何应对房屋团购法律风险
1、了解新开楼盘信息,加入一些行政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组织的购房团,一般开发商不敢坑害行政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对于需要一次性交付巨额的团购款时,再优惠的条件也要慎重考虑。
3、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实力雄厚的开发商进行团购。
4、在交认筹金或诚意金时,将认筹金或诚意金修改为定金。
5、对于单位团购房的,单位可以与开发公司对团购资金共管,以保证该资金的安全。
6、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单位,在具备预售条件时解除抵押权。
受让“团购”房屋资格的注意事项  
“团购”房屋资格转让,俗称更名,法律俗语叫做购房协议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资格转让协议不能笼统地界定为有效或无效,而是效力待定的协议。因为买房人发生变更,由商品房买受人将其购买房屋的资格有偿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中,不仅转让了权利,还转让了义务,而转让义务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如果开发商同意转让,协议有效;如果开发商在“团购”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反对的,转让协议无效。
为此,建议房屋团购资格的受让人在支付转让费购买团购资格的时候,不仅需要与团购资格出让人有绝对的信任和可期待的利益,还需要事先向开发商打听是否可以更名,在开发商明确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后,受让人可以放心签订协议。凡在开发商未同意前签订的协议,受让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附生效条件或加重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且等协议生效后再支付转让费。

金牌状王第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本团队在多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及买卖纠纷中本团队律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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