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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制史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时代,法律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变化,其主要趋势是“引礼入律”、“礼律结合”。

  一、《魏律》

  1、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议”入律(官僚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志着礼制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②议故(皇帝故旧)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④议能(有大才能)⑤议功(有大功勋)⑥议贵(贵族官僚)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二、《晋律》

  1、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2、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三、《北魏律》

  1、“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2、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四、《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2、重罪十条(主要是危害皇权和违背纲常伦理的行为)

  “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个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录囚。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4、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①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②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③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④式是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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