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武价房字[2002]1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武办发〔2001〕61号文的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四)、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三、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第二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五、对“三改”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对减免债转股企业在组建转股新企业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时,按鄂政办〔200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验(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八、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九、对规范后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入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申请登记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武价房字[2002]1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武办发〔2001〕61号文的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四)、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三、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第二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五、对“三改”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对减免债转股企业在组建转股新企业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时,按鄂政办〔200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验(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八、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九、对规范后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入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申请登记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武价房字[2002]1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武办发〔2001〕61号文的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四)、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三、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第二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五、对“三改”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对减免债转股企业在组建转股新企业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时,按鄂政办〔200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验(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八、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九、对规范后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入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申请登记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