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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例外 约定时效无效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110网律师
20081月,王某与程某就房屋买卖达成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必须在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违约方就免除民事责任。因买方程某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付款,而作为卖方的王某因忙于业务也没有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的1年内提出权利主张,现距离程某拒付货款已过去1年半了,王某向程某要款时,程某认为他现在已没有义务还款了,因为付款已过了 1年,按照双方的约定其享有免除还款的权利。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该诉讼时效约定无效,判决程某付款。
评析:本案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虽然民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与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约定。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是法定期间,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自由约定来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计算方法等,否则,相关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为无效条款,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判决程某付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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