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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以及执法纪律遵守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案件、检查执法质量、评析执法效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为民警装备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交通事故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向公众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听取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离岗位;
  (二)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五)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六)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应当上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民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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