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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情势变更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中涉及情势变更的法条及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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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①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

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⑥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情事变更的适用及其法律效果:

①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a)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b)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③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无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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