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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答记者问 一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张沂峰律师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解释》分24章,共548条,7万多字。《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意义。
  答: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早在立法修改过程中,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起草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确定了在以往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行集中梳理、修改、补充、编纂,形成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起草思路。其后,经十个月左右的紧张工作,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解释起草工作。2012月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解释》分24章,共548条,比《98年解释》增加了181条,共7万多字。《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原则。
  答:为确保《解释》合法、准确、科学,能够切实发挥规范、统一、明确法律具体适用的功能,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着重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解释,反映立法精神。在法律框架内,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我们起草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确保解释的每一个条文、每一项规定于法有据,是我们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最为注意的问题。尽管有些规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实践需要,但还不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例如,《98年解释》规定,因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一规定有其实践的合理性,但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未作相应规定,由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不妥,遂删除了上述规定。又如,《98年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在开庭审理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尽管这一规定有利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简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议保留,尽管有关方面并未提出不同意见,但为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解释》还是作了修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二是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通过后,一度有人担心,相关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会否扭曲立法精神,为本部门扩权争利。对此,我们高度关注。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出发解释法律,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例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但并未明确相关案件的审理方式。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对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如法律已作规定,绝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则尽量予以扩展。例如,法律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作出相应规定,为有效维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代理人履行职责,《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
  三是解决分歧争议,统一法律适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大、内容多,对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实质修改的规定,在具体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者分歧。解决实际问题,增强解释的针对性、实效性,统一思想认识、法律适用,是我们起草解释所坚持的又一重要原则。例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仅有一款。经认真研究,《解释》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参加人员范围、功能作用等广大法官希望明确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为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坚实基础。又如,关于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认识分歧也很大。经综合各方意见,为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效果良好,《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四是汇集各方智慧,凝聚社会共识。在起草本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解释稿曾下发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提交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在修改完善解释稿过程中,多次邀请地方法院的代表参与研究,可以说,《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与此同时,为保障解释内容科学、正确,我们还特别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曾多次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分别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中央政法机关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众多知名学者参与解释内容乃至文字标点的研究推敲。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均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例如,解释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律师界曾对有关法律纪律的规定提出意见,我们高度重视,经慎重考虑对相关规定作了必要完善。因此,也可以说,《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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