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为本区徐行人,1998年7月进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2007年1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出于多种考虑后予以返聘,但不幸的是李某在2007年6月25日工作时指尖不甚被机器压伤。该事发生后给李某造成了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以李某已经退休为由不愿予以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的焦点:
工会认真核实情况后认为: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时指尖不甚被机器压伤,虽然此时李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该事故应属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受伤,企业应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公司认为: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作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但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过程和结论:
调解未果后,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作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虽其作业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2007年9月17日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又于2007年12月25日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2008年1月31日,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24,640元伤残补助金的协议书。后经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向李某解释相关法律后,李某向公司提出重新调解,在被公司以已签订了协议书为由拒绝后,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36,96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936.44元。仲裁委予以支持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在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帮助下,最终区人民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