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原告史某于2009年2月被被告太原市某服务公司雇用,从事电工维修工作。由于被告对受雇人员有年龄要求,原告谎称自己出生于1957年10月2日。双方约定原告的食宿由被告提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700元。2009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原告工作半年后,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提高为每月750元,一年后提高至每月770元。2010年8月30日被告将原告辞退,辞退后被告多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
同时,被告单位规定普通员工每月休息2天,带班人员每月休息3天,经理级以上人员每月休息4天。原告受雇时就已经知道被告单位有此规定,并且在工作期间一直按照此规定每月休息2天。
【法官点评】万柏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男职工退休年龄是60周岁,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亦不属于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原告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原告史某在被告所在公司工作期间,已按规定每月休息2天,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的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其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