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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当面反映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孙新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做出完善。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解释》还对二审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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