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权纠纷
张某与尹某于2009年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张某某由尹某抚养,张某每月向尹某支付1000元抚养费,当年张某某4岁。 2010年,尹某再婚,并与其夫李某又育一子李某某。在与张某某的生活中,李某经常打骂张某某。2011年,张某与刘某结婚,并无子女,且刘某甚为喜欢张某某,每次探望,张某某都什么高兴。2011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尹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婚生子张某某由女方尹某抚养。但离婚之后,尹某再婚,由于尹某再婚之父屡次对张某某有粗暴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先被告又有一子,而原告虽也再婚,但无子,并且原告妻子刘某非常喜欢张某某,故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某由张某抚养。被告辩称:我与张某离婚之后,对小孩体贴照顾。因生活问题,故而再婚。婚后,李某只是在教育小孩的方式上有问题,但出发点及用意是好的,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听取了证人的意见,并且征求了刘某、张某某的意见。刘某表示非常愿意与张某某一起生活,并且张某某也非常喜欢刘某。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张某抚养,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