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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讲义: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讲义:抵押权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与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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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

①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③《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法律敎育 网 

【真题研习】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07年·卷三·13题)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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