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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考点民法之代理权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理权的定义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相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代理权的发生

1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定代理)

2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指定代理)

3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委托代理)

4 基于被代理人的追认或默认而发生(无权代理)

4 依外表授权而发生;(表见代理)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代理权的授予

1 性质:为单方行为、不要式行为 ;

2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有因说、无因说。

3授权行为的相对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可向受托人或第三人为之,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求受托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选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益,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委托事项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限度的,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四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越权代理;

2、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委托代理要看被代表人的主观利益;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要看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5、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6、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原则;(3)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自己。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如事先得到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也承认其效力。(2)同时代理双方。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对同时代理双方,如双方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具有效力。(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指代理人不尽勤勉义务致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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