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死刑复核 走私罪死刑辩护案例
走私罪死刑辩护律师、走私罪死刑复核律师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修改: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京谢通祥律师手机18601029888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走私淫秽物品 固体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谢通祥律师承办的典型大案:
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诉讼、复议等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及行政诉讼纠纷辩护、代理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6]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由王胜俊院长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谢通祥律师近几年代理的有代表性的典型大案件
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37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马士坤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何某与白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继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吴XX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六、殷某等12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七、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严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08】第4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张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08】第46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参加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要求法国佳士得拍卖行终止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兔首、鼠首铜像的拍卖(审理法院: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庭)
十一、南宁市刘立俊等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二、王秀峰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十三、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吴家洼村广大被征地农民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字(2006)323号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十五、张砚民等十三人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十六、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0人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征收170.2238公顷土地及房屋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人民法院)
十七、季风钟与葛XX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河市XX法院)
十八、李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十九、陈某等七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十、姜某18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一、李某故意杀人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二、卜某6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十三、刘青春滥伐林木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四、段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案件审理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五、曹某抢劫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十六、侯某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十七、徐德洪与北京金亿枫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八、潘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九、姜某诈骗罪量刑答辩试行制度公开庭中国法院网直播(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三十、姚某与郭某等人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三十一、刘某等人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十二、后张官营村诉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十三王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十四、梁某房屋买卖反悔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三十五、李华香因上访劳动教养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十六、邱某因上访劳动教养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十七、郭彦斌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十八、王卫国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十九、张喜良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十、吴某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十一、徐大兴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媒体对谢通祥律师的相关报道:
一、2008年7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昆明巴士连环爆炸案,对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提出建议。
二、2008年8月4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北京08奥运会的安全保卫不会出安全问题。
三、2009年谢通祥参加追索圆明园流失兽首律师团,2月24日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采访,表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因为原告资格确实有些勉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要是圆明园管理处出来当原告,结果也许不一样。”
四、2009年7月谢通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起草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亲自担任被告人姜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开庭,开创了在中国大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次采用量刑规范化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审判,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都作了相应报道。
五、2011年7月13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中国最大走私案件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日期。
六、2012年3月23日谢通祥接受大公报采访,针对取消死囚器官捐献提出立法建议。
七、2012年9月18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就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人案件发表评论。
八、2012年9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就重庆市原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犯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判决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