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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涉嫌诈骗案律师将其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2-12-2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220
摘要: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因诈骗一案,被河南省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乔某某。本律师认为,该案实属一般平常的诈骗,诈骗数额及案件管辖有争议,且证据不足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另外,为体现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形势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并且是大学在校学生,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开封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开公保字[2012]0256
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性别男性,年龄25岁,住址河南某市某院某系,单位及职业学生
我局正在侦查2012.7.20”开封市开封县刘某某被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1027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监督/交纳保证金三千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开封县公安局(章)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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