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合同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即只有在承运人自己证明伤亡具有本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才可以免除责任。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但是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14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专门法对承运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海商法第117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民用航空法第129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