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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货物发生火灾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110网律师
 【 基本案情】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被告:某配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配载公司)     被告:周口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物流公司)     被告:张某     2010年10月2日,案外人阮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发生火灾,致其所承运的货物毁损。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系车辆下坡行使中,驾驶员踩刹车过久,平板挂车左车前轮轮毂与刹车装置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所致。     阮某驾驶车辆承运的药品系三九公司所有,源自于配载公司的委托。配载公司与三九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三九公司对于运输的货物已自行办理保险,配载公司应根据运输的需要自行购买运输车辆的相关保险,若因装卸、保管、运输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缺失或发生保险范围外的损失的,配载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同等价值向三九公司赔偿(除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     在保险公司与三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本案中,三九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项保险财产所有权益以及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在保险金赔偿范围内转让与保险公司,并协助其向第三者追偿。     该事故车辆系张某所有,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其与三九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赔付三九公司1609775元。     【 评析及处理】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配载公司在此次运输活动中没有过错,不是本案第三者,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其损失的,三九公司才可依运输合同约定向配载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阮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雇主承担法律后果为由,向物流公司和实际车主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1、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是否免除了其他人的赔偿责任的问题。配载公司认为,在其与三九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托运人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在本次事故中,配载公司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九公司与配载公司虽然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三九公司损失的,三九公司才可依运输合同约定向配载公司主张权利。但是,配载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该宗货物投保时,已将上述约定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人在明知该约定的情况下继续愿意承保或相应的提高保费来降低风险。 因此,该约定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配载公司的行为造成货物毁损,三九公司享有对配载公司的赔偿请求权,现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三九公司进行理赔,并由三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就表明保险公司已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关于保险人实现代位求偿权前提的认定问题。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从三九公司处所取得的权利在其理赔的范围内,与三九公司从承运人配载公司和侵权人物流公司、张某处所取得的赔偿请求权是一致的。另外,本案中三九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给付目的是一致的,该笔债务在多个第三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即三九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不同的赔偿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分别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因此,物流公司和张某以其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不应对其行使追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涉案的火灾事故是否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本案中,三九公司与配载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作为承运人的配载公司、物流公司、张某就负有按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载公司认为,本次火灾事故,是意外事故,属不可抗力,应属其免责的事由,故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以上案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事故的不可预见性,但是意外事故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据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涉案的火灾是因车辆下坡行使中,驾驶员踩刹车过久,平板挂车左车前轮轮毂与刹车装置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进而酿成的火灾所致,显然,涉案火灾只要配载公司、物流公司、张某尽到承运人的相关注意义务,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此次火灾事故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涉案火灾事故不属于配载公司、物流公司、张某的免责事由。     综上案情与分析,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向三九公司进行理赔后,即取得向三被告代位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涉案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三被告在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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