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工伤律师】:《法院判公司付十余万“分手费”》
电话请假治病 遭到单位开除
法院判公司付十余万“分手费”
楚天金报讯 段某是武汉中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财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段某称,今年2月底,他因腰椎间盘突出,疼痛难忍,打电话向领导请假治病。然而令段某没有想到的是,3月他准备回单位上班时竟发现再没有这样的机会了。为此,他将武汉中财公司告上江岸区法院。昨悉,法院作出判决,中财公司支付段某11.8万元赔偿金、1.8万元失业保险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电话请假 看病被指旷工
2004年12月,段某进入中财公司工作,次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四次续签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时间为2011年11月到2016年11月。今年2月29日,因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段某自感疼痛难忍,此种情况下无法坚持工作,他于是向领导打电话请假治病。
3月5日,段某打电话向公司汇报治疗情况。令段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方面竟告诉他,他要么辞职要么被开除,理由是他未提前半个月向单位请假,也没有到单位指定的医院治疗,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次日,段某前往公司,要求补交书面请假材料,被拒绝。
3月21日,段某回到公司准备继续上班。董事长找其谈话,称段某由于未按公司的规定提前7-15天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因而他不在公司这段时间被认定为旷工,要求其辞职。段某拒绝了辞职的要求,中财公司当即将其开除。
被单位辞退 申请仲裁失败
段某前往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中财公司支付下列费用:3月份工资0.7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9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99万元及未休年假的工资2.52万元等。
得知段某申诉后,中财公司立即提起反诉,称段某在2月29日领取工资后便没有上班,而且当天将其办公用品全部拿走,这也是其自动离职的表现。中财公司还称,由于段某的旷工,导致了公司30万元的损失,要求段某补偿他们的损失。
调解失败后,仲裁委作出驳回双方诉求的裁决。
向法院起诉 讨得“分手费”
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段某除了提出前面提及的诉求外,还提出中财公司没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要求支付失业保险金11550元。
庭审之中,中财公司称段某没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提前7至15天请假。然而,该公司却无法证明将相关的管理制度告知了段某,也无法证明公司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法院认定,中财公司将段某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11.8万元。
段某在单位工作数年,大部分年份都没有休完年休假。法院认为,中财公司应支付段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此外,中财公司没有为段某办理失业保险金,法院判处中财公司向段某支付11550元的失业保险金,加上工资合计1.8万余元。
段某的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而为之。本案中,中财公司以段某未按照公司要求请假和就医视为旷工为由,将段某开除,却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段某的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败诉。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进行公示公告,做到依法依规经营。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记者黄鹏程 实习生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