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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受理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2-12-19    作者:邓海峰律师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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