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公务员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再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
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工作环节: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的职责;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考核。考试录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主要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3、担任行政职务。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奖励、纪律处分、培训、职务升降、交流、回避等。
考核: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是指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职务升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